明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落实发展战略,夯实企业核心竞争优势,保障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作出了风险提示,制定了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订的《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
赵曼袁天荣邓鹏
2020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梦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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